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的规定,并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废止。
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该规定同时明确,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以及质权登记的撤销、变更、延期、注销等。